千万货款蒸发!沭阳7家板材企业被“套路”:报案为何不立案?
“2021年,朱德匀尚有30多万货款未结清。至2024年3月,他携人前来,提出以高于市场价70元/立方米的价格采购,并愿先支付100万预付款,声称接到大订单,将采用月结方式。然而,到了6月份便欠款700多万,随后电话不通、公司人去楼空,这难道不是诈骗吗?”江苏省沭阳县某木业企业负责人的控诉,道出了当地7家板材企业的共同遭遇。
这场以“合作”为名的骗局,由安徽中材科技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朱德匀主导,通过三家关联公司连环操作,涉嫌诈骗金额达到“数额巨大”,卷走沭阳小微企业货款数千万元。胜诉判决书沦为“空头支票”,公安机关却不予立案,这群小微企业主顿时陷入“求告无门”的绝境。
一、“甜蜜陷阱”:从高价诱惑到人间蒸发
(一)三家公司演戏,一人幕后操控
2024年春天,朱德匀带着闫雨、龚兴林、赵飞等人再次登门沭阳县多家木业企业。作为安徽中材科技、南京元尚光伏、安徽中新易联三家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他抛出的‘橄榄枝’极具诱惑力:板材采购价高出市场均价70元/立方米,预付100万元货款,且承诺‘月结账期’。
更让企业安心的是,朱德匀称安徽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为其‘销售公司’,且表示‘订单稳定、回款有保障’。结合此前虽有欠款但仍有往来的“合作基础”,沭阳县金刚木业、宇天木业、汪正中公司等7家企业先后入局。
但诡异的是,无论合同是以哪家公司名义签订,货款由哪家公司支付,货物的收发始终由朱德匀的亲信闫雨统一安排。“送货地址总是江西上饶、浙江海宁那几个物流园,收货的总是同一批人,只是送货单上的抬头一会儿是安徽中材,一会儿是南京元尚等。”三位企业的送货司机证实道。
(二)高买低卖的反常操作藏猫腻
行业知情人士透露,朱德匀控制的企业长期“赔本赚吆喝”——以1690元/立方米采购胶合板及板条,却以低于成本价10%以上的价格对外销售。这种“自杀式”经营模式,根本无盈利可能。
“他就是用后面企业的货抵前面的款,先付100万预付款骗我们扩大供货,日均2-3车货,货值30多万,远超我们正常产能。”某企业负责人回忆,2024年3月至4月,仅两个月时间,其企业供货值就达346万元,而朱德匀仅支付40万元后便彻底停付。
2024年9月,当企业集体催款时发现,朱德匀的电话已无法接通,安徽中材在芜湖的办公地址人去楼空,南京元尚、安徽中新也处于“经营异常”状态。此时,7家企业累计被骗金额已达数千万元,其中汪正中公司被骗930万元,金刚板厂被拖欠货款680余万元。
二、司法困局:胜诉成“纸面胜利”,报案遭遇“立案难”
(一)两审胜诉却拿不到一分钱
沭阳县一木业制品厂是最早维权的企业之一。2024年秋,该厂以买卖合同纠纷将安徽中材告上法庭,法院两审均判决其胜诉,要求安徽中材支付百余万元货款及律师费、保函费等。
但这份胜诉判决书却成了“空头支票”。法院执行时发现,安徽中材、南京元尚、安徽中新三家公司账户余额均为零,名下无房产、车辆等可执行财产。“朱德匀并未在三家公司登记任职,如今连其行踪都无从查找,执行法官也无可奈何。”木业公司委托代理人无奈表示。
(二)“不予立案”的通知书刺痛企业主
2025年5月,沭阳县金刚板厂等企业联合向沭阳县公安局报案,指控朱德匀涉嫌合同诈骗。然而,7月14日,警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驳回了报案。
“明明是蓄意骗钱,为何不构成犯罪?”企业主们无法接受这一结果。他们随后向沭阳县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截至2025年9月,仍在等待回复。沭阳县公安局在后续回复中仅表示“已按程序处理”,但所留联系电话多次无人接听。
三、法律迷局:失信人签的合同有效吗?这是纠纷还是诈骗?
(一)失信人的合同效力之争
朱德匀的“失信背景”成为争议焦点。企业主们事后查实,尽管朱德匀是失信被执行人,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他仍然可以以三家公司名义签订合同,尽管这可能影响合同的履行和对方的信任度。
对此,法学专家解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失信被执行人签订的合同并非当然无效。然而,如果存在欺诈行为,如“隐瞒真实财务状况、虚构履约能力”,则该合同可被撤销。此外,如果合同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那么这种行为可能涉嫌犯罪。”
朱德匀在签订合同时明知企业无付款能力,仍以高价诱骗供货,其行为符合合同诈骗罪中关于主观故意的认定标准,具体表现为:缺乏履行合同的诚意,通过虚假事实诱导签约,事后转移资产、隐匿行踪,显示出明显的主观恶意。
(三)合同诈骗与民事纠纷的边界在哪?
公安机关认定“无犯罪事实”的核心依据,是将此案定性为“合同纠纷”。但企业方提交的证据链却指向诈骗:
虚假承诺:虚构‘大订单’‘销售公司保障回款’等事实,隐瞒三家企业实际由同一人控制的事实;
异常经营:长期‘高买低卖’无盈利可能,采用‘拆东补西’方式套取货款;
转移资产:所有货款均通过安徽某某科技中转,刻意制造资金流向混乱;
团伙作案:闫雨负责货物收发、赵飞确认关联关系、张华负责对账下单,分工明确。
“这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江苏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贾律师指出,此类案件因“关联公司操作”“跨区域交易”导致取证难,往往成为刑事立案的“堵点”。
四、小微企业之殇:维权成本压垮生存希望
“不打官司是等死,打官司是拖死。”——这成了沭阳受害企业最真实的写照。为追讨货款,企业们不仅要承担律师费、差旅费、保全费等高昂成本,还要面对漫长的司法流程。
木业公司为这场官司奔波近一年,即便胜诉,也未能收回分文。更严重的是,资金链断裂已让多家企业陷入停产边缘。“工人工资拖欠了三个月,原材料款付不上,客户也跑了。再拿不到钱,企业就只能破产。”一位企业主红着眼眶,声音哽咽。
更让他们寒心的是,朱德匀虽已“失联”,但其控制的企业却多次变更股东和经营范围,参保人数长期不足20人,却仍能开展大额交易——这些异常信号从未被监管部门预警。“如果早有风险提示,我们也不会掉进去。”
五、追问:失信者逍遥法外,公平正义何在?
如今,沭阳7家企业仍在等待检察院的立案监督结果。但这场风波留下的追问,值得所有人深思:
为何三家关联企业能通过‘轮换交易’规避监管?‘高买低卖’的异常经营模式为何未被及时干预?失信者又为何能操控多家企业实施连环欺诈?当小微企业遭遇系统性欺诈,除了耗时耗力的诉讼,还有没有更有效的维权路径?
“我们要的不是一张胜诉判决书,是能拿回血汗钱,是让骗子受到惩罚。”企业主们的诉求朴素而沉重。这场发生在沭阳的“合作骗局”,不仅关乎7家企业的生死存亡,更关乎市场交易的诚信底线与法律的威严。
朱德匀的行为是否构成刑事诈骗,需从主观故意、行为手段和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分析。若其行为符合诈骗的特征,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欺骗手段获取他人财物,且无归还打算,则可能构成诈骗犯罪。公安机关在判断是否立案时,应依据相关证据和法律规定,彻底查清资金流向和穿透关联企业的结构,以确定是否构成诈骗。而这,不仅是对沭阳小微企业主的交代,更是对市场秩序的维护。
面对当前困局,这些小微企业主已向沭阳县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
截至发稿前,沭阳县检察院的立案监督程序已启动70多天,受害企业主们每日守着静默无声的手机,焦虑感如同钝刀割肉般煎熬。
他们辗转获悉,案件争议焦点仍在“刑民交叉”的认定上:公安机关认为资金流向需逐笔核查,但跨省交易和关联公司嵌套的复杂性使取证陷入僵局。“每次去检察院询问进展,接待人员都让我们‘再等等’,可厂里实在等不起了!”公司负责人紧攥着半年来积攒的多张往返高铁票根,声音沙哑。
更令人窒息的细节浮出水面——有企业主偶然发现,朱德匀实际控制的安徽某某科技在2024年6月(即大规模欠款爆发前)曾密集变更股东,稀释并转换公司股份,华世(北京)持股95%,启迪红谷能源有限公司持股5%,同时还增加了其他股东的持股份额。
北京一律师事务所陈律师指出:“虽然‘金蝉脱壳’是一种典型诈骗手法,但随着技术的发展,即使资金流向了虚拟货币交易平台,公安机关通过技术手段依然有可能追回赃款。”
法律界的分歧亦在加剧。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辩护研究中心主任朱明勇教授在专题研讨会上指出:“利用空壳公司进行‘庞氏骗局’式交易,并销毁财务凭证以掩盖非法活动的行为,已经超越了民事欺诈的范畴,构成了严重的金融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此类行为将受到法律的严厉惩处。”
而基层办案民警私下透露:“此类案件常被归为‘经营风险’,立案需证明‘非法占有目的’的直接证据,但骗子早把聊天记录清空了。”
冰冷的现实正吞噬着最后的希望。宇天木业厂房里的机器已停工两个月,仓库里堆满“大订单”超量生产的板材,在潮湿空气中逐渐发霉。会计账本显示,为满足朱德匀提出的供货要求,该企业曾以24%的年息借贷300万元采购原料。
“如今讨债者天天堵门,法院执行局称对方无可执行财产,警方表示达不到立案标准,我们就像被困在法律夹缝中的蝼蚁。”老板将微信签名改为“公道在哪儿?”——这个问号,随着越来越多小微企业陷入类似困境,正在长三角制造业圈层中不断蔓延。
沭阳木业企业的遭遇,是小微企业在复杂商业环境中的一个缩影。当合法权益频遭系统性侵害,司法救济深陷执行困境,刑事立案又遇定性纷争,这些企业的艰难处境亟须社会关注。
究竟是寻常商业风险,抑或精心布局的欺诈?法律能否拨开重重迷雾,作出公正裁决?这不仅关乎几家企业的存亡,更关乎整个市场秩序的维护与法治信仰的坚守。关于这起案件何去何从,媒体将持续关注!(汪正中 花跃林 张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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