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嘉定:企业十年持续反映8000万高利转贷未果引热议
2011年一笔年化利率30%的8000万元借款,让上海天林房地产开发发展有限公司(下称“天林公司”)陷入了长达十余年的反映困境。该公司指控郁某中、郁某通过控制企业套取银行信贷资金转贷牟利超5000万元,涉嫌高利转贷罪,但却遭遇有关部门不予立案、检察机关拒绝监督、民事案件合同效力未获纠正的多重阻碍,案件因法律适用与程序处理争议陷入僵局,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借款暗藏猫腻:30%高息资金源自银行信贷
司法材料显示,2011年6月23日,天林公司与郁某签订《借款协议书》,约定借款8000万元,月利率2.5%,对应年化利率高达30%,而当时银行同类贷款年利率仅为6.1%,两者利差达23.9个百分点。
天林公司经核查工商档案与银行记录发现,该笔8000万元借款并非郁某中、郁某自有资金,而是通过二人实际控制的上海亚联置业有限公司、上海金宝塑钢门窗有限公司等企业,从银行套取的信贷资金。更值得关注的是,借款到账当日,天林公司还被要求立即支付600万元预扣利息。截至目前,郁某中、郁某通过该笔转贷已实际获利超5000万元。
反映之路坎坷:刑事与民事程序均遇阻碍
2021年8月4日,天林公司以郁某中、郁某涉嫌高利转贷罪,向上海市有关部门报案。同年9月30日,以“没有犯罪事实”为由,出具《不予立案告知书》驳回报案。
依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天林公司随即向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提交立案监督申请,却在2025年9月3日收到拒绝回复。检察机关认为“高利转贷罪系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犯罪,天林公司非该罪所规定的被害人”,认定其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拒绝启动监督程序。
刑事程序推进受阻的同时,民事审判环节的处理也引发争议。天林公司表示,相关民事案件审理中,法院未依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下称《九民纪要》)第53条规定,认定涉案借贷合同无效。《九民纪要》第53条明确,出借人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的民间借贷行为,应当认定合同无效,且对“高利”转贷采用“从宽认定”标准,只要通过转贷牟利即可构成。
值得注意的是,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曾于2015年12月25日就该案执行程序中的违法情形,向审理法院发出检察建议书,但截至目前相关违法情形未得到纠正。
企业核心诉求:恳请依法推动案件统一纠错
面对反映困境,天林公司提出三项核心诉求:一是督促嘉定区人民检察院纠正此前回复函的错误认定,依法受理立案监督申请;二是协调嘉定相关部门对该案重新审查,启动立案侦查;三是监督民事审判中未认定合同无效的违法情形,实现刑事、民事程序统一纠错。
天林公司强调,此举并非单纯追究个人责任,而是希望通过个案推动法律正确实施,打击高利转贷犯罪,维护正常金融秩序。
专家观点:聚焦核心争议,明确法律适用边界
围绕该案,法律界人士对核心争议点表达了专业观点。
华东政法大学刑法学教授表示,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高利转贷罪的构成需满足“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四个要件。从现有证据来看,郁某中、郁某的行为已完全符合该罪构成要件,且获利超5000万元达到“数额巨大”的量刑标准,理应纳入刑事追责范畴。
对于被害人资格认定,北京某律所刑事辩护律师指出,《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并未将高利转贷罪的被害人限定为金融机构。借款人因高利转贷遭受的利息损失属于直接财产损害,其申请立案监督的权利应受法律保护。检察机关仅以“破坏金融管理秩序”为由否定申请人资格,忽略了该罪的双重保护客体,存在法律适用偏差。
此外,民商事法律实务专家指出,《九民纪要》第53条已明确规定,出借人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的民间借贷行为,应当认定合同无效,且对“高利”转贷采用“从宽认定”标准。法院在民事审理中未依法认定合同无效,可能导致非法转贷所得通过司法程序被“合法化”,既损害借款人合法权益,也不利于遏制此类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同时,检察机关此前已指出执行程序中的违法情形,相关部门应及时纠正,确保司法公正。
目前,相关部门尚未就此事作出进一步回应,事件进展有待观察。业内人士认为,此案暴露的法律适用与程序衔接问题,也为打击金融犯罪、保护企业合法权益敲响了警钟。
来源百家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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